Tuesday, February 12, 2008

An inteview with Asia Weekly

An interview with me from Asia Weekly about the oversight on the online video.

中國網路視頻戲謔成絕響

                 張潔平

中國網上戲謔諷刺成風,衝擊紅色經典,被視為「惡搞」。廣電總局將出臺新規定,網上傳播視頻須有許可證,引發網友質疑與爭議。

中國國家廣電總局日前宣佈,將於八、九月份出臺一個新的針對互聯網視頻的監管規定,其內容主要是對視頻網站放任自流的現象進行整頓。新規定出臺後,只有新浪、搜狐、網易等上市公司網站才擁有開展視頻服務的資格,個人如要傳播視頻,則須向廣電總局申領許可證。這個還沒有正式出臺的規則,已經引起了網友和一些相關利益者的疑慮,在這些人口中,廣電總局的這個規定,還有一個通俗目的,叫做「反對惡搞」。

自從二零零五年底,網路視頻《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在中國大陸風行,這部以調侃電影《無極》為目的的搞笑短片在中國掀起一個新的網路娛樂熱點﹕「惡搞」。所謂惡搞,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大多是以娛樂、搞笑為手段,調侃、諷刺權威性的事件,多有顛覆權威和傳統的娛樂效果。

《饅頭》並不是「惡搞」的首創。九十年代末,視頻短片《大史記》就以中央電視臺和蘇聯老電影為元素,在網路上幽默了一把。此後,網路視頻在原創、搞笑的路線上越走越遠,「惡搞」由最初「非常搞笑」的意思,也逐漸增加了「諷刺」、「調侃」的元素。《饅頭》之後,巨大的媒體反應給作者及相關網站帶來了意想不到的商業利益和社會效應,「惡搞」於是更加迅速地在網路上流行起來。

隨著網路視頻越來越成熟的發展,惡搞短片的長度、清晰度以及情節編導,已經足以表達一個完整的故事和意識形態。專家認為,一旦意識形態的傳播能力形成,網路視頻,必然要儘快納入到中國輿論監管的體系中去,政府要考慮的,只是時機和監管方法。

二零零六年四月,一個名為《閃閃的紅星之潘冬子參賽記》的視頻短片在網上流行,短片以經典老電影《閃閃的紅星》為素材,把革命小英雄「惡搞」成了夢想通過選秀比賽得大獎的富家子弟,引起了電影製片方中國八一電影製片廠的強烈抗議。五月開始,八一電影製片廠聯合中央電視臺接連發佈聲明,堅持惡搞革命經典會「傷害一代人的感情」。八月十日,《光明日報》社舉辦「防止網上『惡搞』成風專家座談會」,互聯網專家和官員到會,鄭重聲明「紅色經典不容惡搞」。隨後,國家廣電總局宣佈,近日內出臺監管網路視頻新條例。

在網友的惡搞引發了主流爭議的時候,國家的監管也就應聲而出了。無論線民反應如何,專家向我們解釋,這絕對不是政府一時的「禁令」。早在二零零三年,廣電總局就公佈了《互聯網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把經網路傳播的視聽節目納入廣電總局的管理範疇,規定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當時針對的主要是網路點播服務,包括電視節目、網路電臺節目等等。而這次,新的規定將主要針對網路視頻的監管,不僅包括傳統的點播網站,還包括時下流行的P2P(點對點)下載網站。「監管勢在必行,具體操作方法有待解決」──這是多數專家對於新規定的看法。

香港大學新聞與傳媒中心研究員Charles Feng認為,美國的網路視頻也有監管,但與中國不同的是,美國法律明確規定的監管主要只有兩條﹕知識產權保護和未成年人保護。涉及侵權的網路視頻,將被起訴﹔公共圖書館以及學校內,將強制安裝過濾系統,過濾色情、暴力的視頻短片對未成年人的影響。而網路視頻的內容,除了門戶網站自律式的清理之外,政府一般不予干預。

Charles Feng認為,網路視頻監管,存在幾個現實問題﹕

一是經濟因素。網路視頻背後的巨大商機,很可能帶動新媒體的革命,甚至逐漸改變現有的電影音樂工業的格局,這股力量既不能小看,也不能扼殺。「所以從這次的新規定可以看出,國家監管對上市公司是另當別論的。因為上市公司的收益影響到國際聲譽,也影響到中國在互聯網產業的經濟收益。經濟第一的原則之下,只要上市公司有嚴格的自我審查,國家規定是可以相對寬容的。」

視頻比文字難監管

二是操作的難度。「這次監管,仍然只能從管理網站、管理人來下手,但是對於網路中隨時流散的短片,比如流傳在論壇裏的,個人之間通過網路傳播的,管理難度很大。」視頻不同於文字,不可能像使用關鍵字過濾監控文字資訊一樣監控視頻,這樣的技術幾年內都不可能實現。而如果對短片無法有效管理,這個監管辦法的實際意義也就不大了。

三是監管的標準。什麼是惡搞﹖惡搞本身沒有一個標準。國家相應的監管標準也會很模糊。Charles Feng認為,從視頻的時間長度上會設置限制,而從內容上,只能限制一些「影響公眾利益」的視頻傳播。「因為定義模糊,尺度也會比較寬,這種娛樂為主的視頻,只要不影響主流意識形態,不需要嚴厲監管。」「至於實施效果,還是主要看各個網站的自我審查,相比監管,新條例的威懾作用更大。」

《亞洲週刊》二○○六年第三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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